对执行中债务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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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与和解协议为主从合同关系,其设立的程序应与和解协议相同,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担保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担保即告成立。执行和解是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虽然没有法律授予执行法院审查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通常会主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则需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如设立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第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均分于所有担保人。第二,债务人优先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连带赔偿。第三,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第四,担保范围仅限于您的个人姓名,而不是必要的财产,如车辆,超额住房,保证金等,不能执行与您无关的其他人,即使是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第五,其他担保人不在场。最后,如果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法院将自动放弃申诉和违约的权利。判决后,法院将作出判决,因为法院不上诉,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法律上多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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