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电子商务纠纷语境下,它是当事人还是中立第三方?它是否有权充当纠纷的裁决者?本文在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应该引入“中立第四方”,并对如何引入“仲裁第四方”提出了制度设想。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定位中立第四方
引言:从两则案例说起
(一)淘宝网做裁决者
2007年,电子商务界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上海的龚先生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款超薄型手机,他一口价拍下,并与身处异地的卖家姜某约定运输方式为平邮,手机价加邮费共1585元。当日,龚先生即按要求,将全部货款汇至淘宝网的支付宝处。
3天后,手机出乎意料地通过快递送达,龚先生拿到包装盒时发现纸盒有明显拆卸迹象,打开时竟发现手机和电池板全无,剩下的只是些其他配件和说明书等物。龚先生当即拒绝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他向淘宝网方面申请退款,在数日未见结果之后,又向网站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诉。但是投诉了近3个月,始终没有结果,据淘宝网的说法,是卖家不同意退款,淘宝网便拒绝将货款退还给龚先生。按照淘宝网站中《争议处理规则》规定所称,自买卖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未收到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若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申请支付宝对争议货款进行处理,支付宝可在7天内自行判断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
对此,龚先生提出质疑,淘宝凭什么可以行使这一权力?”龚先生认为,支付宝的身份和任务是为买卖双方代收代付货款,起一个代理人的作用,但是,支付宝凭什么让人信服其裁判的结果一定是公平、公正的?而且,淘宝久调未果,钱款一直被扣,也会耽误买卖双方提起诉讼的时间。龚先生表示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①]
(二)易趣网成被告
另有一个相应成趣的案例是发生在2000年,当事人是另一大网络交易平台易趣网。2000年9月,上海一女士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订购了声称是日本KOSE品牌并使用KOSE公司商标的化妆品。但交货后该女士发现化妆品系假冒产品,于是把易趣网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所购产品,由易趣网站一倍的价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②]由于该案各方对易趣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极大争议,直至2002年11月5日法院才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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