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欢欢喜喜到饭店小聚,走在后面的老太情急之下撞上了门口的落地玻璃门,顿时血流满面。饭没吃上不说,还鼻骨骨折落下了伤残。为此,老太把餐厅告上法庭索赔。
一天晚上,70岁的黄老太及其家人一同前往龙茗路上某酒家就餐。看到家人都已进入店堂,黄老太欲走近路赶上家人,没想到自己认准的近路竟是酒家正门左侧的落地玻璃门,黄老太撞个正着,顿时疼痛难当。事发后,黄老太在餐厅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黄老太鼻骨骨折。餐厅为此支付了医药费三百余元。此后黄老太复诊又花费医药费数十元。不久,黄老太将餐厅诉至法院,诉称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在保障顾客人身安全方面存在不作为之举,要求餐厅方面赔偿二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案件后判决,对于老太的人身损害,餐厅应承担三成责任。法院认为,黄老太有正常的行走能力,具有常人所应该具有的认知能力,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她对自己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撞门受伤之举,应负主要责任。不过,作为餐饮业经营者,餐厅也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本案中的有关餐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其对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后果,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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