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当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4:16:31 167 人看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综上所述,对于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业主,为了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维护自身利益,其要懂得业主如何当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者。通过学习拆迁条例等知识,掌握政府征地拆迁的流程规范,及相关补偿标准。这样,业主在遇到政府违规行为的时候,就能站出来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

一、土地征收时遇上强拆怎么办

土地征收时遇上强拆可以向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投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征地拆迁中的听证要用好
    征地听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拥有的,一项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权利。提起拆迁维权,您可能更容易想到的是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很少人会想到通过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大家对征地拆迁程序不熟悉,对国土资源听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因此错过了听证维权的机会。早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制定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征地拆迁听证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一、听证的基本概念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放到征地拆迁活动中来理解,就是在征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征地补
    2023-04-18
    110人看过
  •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认定“非住宅”房屋
    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认定“房改非房”的房屋类型,在认定“房改非房”时,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接反映生产经营主体和所在地,并能直接识别房屋的实际用途。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二是纳税凭证。一般来说,生产经营伴随着纳税,纳税证明(免税单位应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表明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是“由房转非房”。三是租赁手续。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完税凭证等。四是住房实际使用情况。有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证照,但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经营;有的房屋虽然证照登记地在房屋内,但在这里没有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为“以房养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以房养非”的待遇。五是作业时间。实践中,商品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因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暂时将房
    2023-05-31
    95人看过
  • 征地过程中对强拆如何面对
    1、确认拆迁性质。了解拆迁主体,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2、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3、报警处理。4、向征地主管部门投诉。一、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2023-02-28
    240人看过
  • 征地拆迁中,如何能够让拆迁方主动找你谈判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让拆迁方主动找被拆迁人谈判的方法是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不能拆迁的,征收部门自然会主动谈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门面拆迁补偿内容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
    2023-06-18
    116人看过
  • 根除拆迁中的违法行为,靠民主监督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严禁违拆,但4个月以后,违法拆迁不仅没有销声匿迹,而且在一些地方呈增加和发展之势。国土部于近日再发文,要求各地全面自查自纠违法拆迁。【最新动向】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不再发生暴力拆迁事件,6月下旬国土部等六部门将督察暴力拆迁。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化解违法拆迁冲突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消除违法拆迁的制度基础。治理违法拆迁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打组合拳。笔者认为,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以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制度不公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消除产生和形成违法拆迁的相应社会因素和制度基础。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提高农地补偿标准关于现行集体土地制度,从治理违法
    2023-07-04
    79人看过
  •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何时进行听证程序
    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听证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听证的最有利时机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
    2023-05-31
    148人看过
  • 在征地拆迁中,如何进行拆迁谈判
    一、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二、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三、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在谈判开始前要制定谈判的测量和方案。了解自己有哪些筹码,在哪些地方可以提高补偿,在哪些地方可以让步等。同时也要了解征迁人的情况,如征迁期限是多少,征迁人和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被征迁户是怎么谈的等问题
    2023-06-23
    293人看过
  • 江苏溧水:审计监督贯穿土地拆迁全过程
    为强化政府征地拆迁赔偿中的审计监督,近年来,江苏省溧水县审计局坚持把政府征地拆迁融入财政决算、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之中,密切关注、客观批露、及时纠正征地拆迁中的违纪违规现象,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现象。针对政府征地拆迁赔偿审计对象的特殊性,避免因拆迁实施后赔偿所依据的实物消失给审计准确性造成不良影响,拆迁实施前,该局就组织审计人员进场调查取证,将审计关口前移,把审计监督贯穿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审计质量。针对拆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该局督促被审计对象规范征地拆迁赔偿工作程序,完善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机制,运用审计成果促进政府征地拆迁赔偿工作程序更进一步规范,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利用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积极献计献策参与研究和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严格政策,严把补偿关。二是参与拆迁资金的筹措,负责补偿资金的核实。三是与纪委监察联手,加强督查。该局征地拆迁审
    2023-06-10
    226人看过
  • 深圳城中村拆迁,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究其原因,拆迁一夜暴富的神话又将降临,尽管媒体炒作的将诞生1878个亿万富翁的消息不太准确,但惊人的财富是显而易见的。通知上说明要求搬迁的原因多数是本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本楼已与开发商签订搬迁协议"。要求搬迁的最终期限不一,大多是在8月底到9月底间。1、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楹庭认为,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2、如果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层楼的)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一、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
    2023-03-29
    402人看过
  • 广东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如何进行征地拆迁
    一、广东征地拆迁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
    2023-03-21
    233人看过
  • 征地拆迁信访制度中如何化解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
    1、强化教育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社会转型期矛盾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尤其是当前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利益诉求,往往是当事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置不当,极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从教育引导入手,切实加强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教育。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要不断提高群众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既要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又要引导群众按程序、依据政策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切实做到以情动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通过以心换心地坦诚沟通,以情交情地真挚
    2023-06-03
    266人看过
  • 海南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2年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征地拆迁,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据了解,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的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求意见、补偿结果等。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就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告知有关事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另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
    2023-06-19
    256人看过
  • 如何监督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如何监督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关系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征地纠纷,促进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据福建省统计,农民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的分配使用不满,认为土地补偿费被挪用、截留的比例,挪用、扣划和上访占土地信访案件的10%左右,已成为土地信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可见,明确土地补偿费划拨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管理、理顺关系、畅通申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有监督的权限和责任。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甚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2023-05-31
    112人看过
  • 门面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应当如何维权
    一、门面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应当如何维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门面房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如果没有赔偿的,可以申请行政复方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二、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
    2023-04-27
    7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应当遵守的底线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4
      提到征收拆迁,很多人脑子里一闪而过的念头除了被征收人的一夜暴富,还有征收方的强拆偷拆。 这两者在对立中相互依存,征收方要降低成本,被征收人要合理足额的补偿,博弈中必然会有一方受损。 在实践中,受损方大多是被征收人。 所谓的“一夜暴富”,也仅仅是极个别的人。 而大多数的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依然普遍偏低,这很显然违背法治精神和征收目的。 因此,为了保障征收拆迁项目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征收方需要在严格
    • 企业过程中,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
      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那么,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承租企业在拆迁
    • 如何征地拆迁流程建设项目如何征地拆迁程序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征地拆迁程序如下: 1、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二、建设项目批准后,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3、审查通过后,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逐级上报; 4、征地公告批准后发布;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拆迁过程中找律师的好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8
      拆迁过程找律师的好处,1、维权指导。2、拆迁项目调查。3、参与评估。4、参与行政裁决。5、确定补偿合理合法。6、协商谈判。7、代理复议和诉讼。
    • 中察部门管公诉部门监督主责主业应当如何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9
      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