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2:03:10 427 人看过

生育保险是按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由单位按当地政府部门当年规定的比例(一般是0.60%-0.80%)缴纳,个人不缴。各地每年社保缴纳的比例会根据当地社保统筹基金的情况,或为降低企业负担等原因进行调整,不同的城市,缴费比例会不同。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筑劳通[2008]149号)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2008年10月20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8年第一次)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变,缴费比例由0.7%调整为0.5%。

特此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贵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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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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