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决定公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01:05 447 人看过

被征收人:某某某,女,汉族,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因工程建设需要,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青征启告〔2020〕1号)及附征收红线范围图,决定对红线范围图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要求该项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达92%以上,目前已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本机关现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现场调查公示清册,决定如下:

一、被征土地面积80(其中耕地80),土地补偿款计0.64万元;青苗补偿款计0.024万元;果木计0.161万元。

二、支付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0.825万元,一次性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其中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后与其他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相关补偿款之日起7天内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如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强制处理。

四、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若被征收人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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