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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征地原则

2021-10-2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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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回复

专业分析:

1、集体土地征收流程1、发布征收通知,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所在地村庄范围内发布征收通知,通知征收土地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收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配置途径、征收用途等。通知后种植.种植的农作物和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内。2、征集村民意见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与所属乡镇政府,征集土地通知内容征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件中,按村委会或村民意见分别处理和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配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通知被征收的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要将村民对土地征收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申批准的必要资料备案报告。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制定一书四方案集团报告审查,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根据审查机关对批准资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并组卷入有批准权的机构批准。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从征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村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用补偿。配置方案的,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公告后的土地补偿.配置方案与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用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一起审查。8、批准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市.县政府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场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按计划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种。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2、土地征收的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人工费。对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的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出生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植,如果不能从用地支付移植费的移植必须砍伐的话,用地公司会以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公司占有耕地建设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有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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