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建立与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的划分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在政府组织指导下,采取优惠扶助政策,扩大住房金融服务,降低住房价格,提高住房质量,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市人民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
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领导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按照市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按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二)房改政策性住房资金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四)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五)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六)个人购房资金(职工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七)其它资金。
要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开展住房贷款保险,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要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采取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转手炒卖土地。
(二)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求,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作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缴交的各项市属权限范围的收费和基金,依市住房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市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缴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费通知单”),由市收费局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在销售环节一次性收缴。其它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再分别收费。各建设手续办理部门依上述《批复》和《收费通知单》即可办理手续。未取得《批复》和《收费通知单》的项目不得比照享受优惠减免。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所得税不实行预征。
(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市政大配套工程费可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按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建设用地内建设的房屋(扣除该建设用地内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除主要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划出一定比例(20%-30%)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七)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征地拆迁,并可实行货币化拆迁安置补偿的办法,严禁违规拆迁和超标安置。
(八)鼓励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可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给予购房补贴。
(九)鼓励单位按规划利用现有空余土地筹资或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政府统一指导下的社会化、大规模成片小区建设为主。禁止单位零星新征土地建设住宅,确需建设住宅的,只能利用单位现有空余土地或在市统一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购买或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以环境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对规划设计方案一律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竞选确定。
(三)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以80-100平方米为主;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室内装修,采取底灰粉饰的形式交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施工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并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建设水平和科技含量。
(六)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负最终责任,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为住户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与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买对象的确认,需经本人申请,由单位和系统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对照标准审查后,报市住房办审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平均售价应控制在1000元/平方米以内。各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提价向社会销售。具体售价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物价局,根据以上8项因素逐项审查核实,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超过该户政策规定户控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付清全部款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长沙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入市办法进入市场。
(五)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届时商品房价补购房款。
(六)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第(五)项规定出让或变卖房屋,其交易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对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98]41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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