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接受专项培训后服务期未满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应当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劳动者培训,劳动者违约必须赔偿培训费吗?(全文)
【问题提示】
企业对劳动者培训,劳动者违约必须赔偿培训费吗?
【案情】
张文系某名牌大学毕业的机车工程师,2002年11月张文与某机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文在该机车有限公司工作4年,担任技术总监,月薪为4万元。两年半后,公司决定对张文进行业务培训,于是出资2万元支持其完成一个与德国合作伙伴的交流项目,共培训4个月。双方签定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如下:张文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即张文与机车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延后一年半直至2007年5月,若张文不按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必须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工资以及由于张文违约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2006年6月,一德国机车制造公司向张文发出聘用邀请,张文欣然接受并于当月到该德国公司设在中国的一个分办事处工作。对于此事,张文对原机车公司只字未提,也未向公司提出辞职。原机车公司多次找到张文要求其上班,继续履行合同,张文敷衍应对,连续两个月一直未回原机车公司上班。公司无奈之下,对张文作出了除名的决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文赔偿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张文拒绝,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单方作出的决定,不是自己提出的,公司没有理由让自己赔付培训费及工资,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自机车有限公司将张文除名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诉人一次性赔偿被申诉人培训费及培训期间工资16万元及由于张文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14,900(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张文承担。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只要其被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的培训协议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劳动合同及附件对机车公司和张文均具有法律效力。
张文擅自离职两个月,机车公司多次教育催促他都未听,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公司对其做出除名的决定是合法的。此外,张文的无故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规定,按照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机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公司解除与张文的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张文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张文违约是机车公司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张文既不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约定的义务,又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并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张文不仅应当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所有的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工资共18万元,还应赔偿公司的招收录用费用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针对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不用支付试用期内的培训费的,但如果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试用期满后即转正后期间的培训费用的,劳动者必须支付。而且如果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1、102条
《劳动合同法》第22,37,90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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