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生意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55:15 241 人看过

在外谈业务中遇到车祸受重伤属于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串岗帮忙导致受伤属于工伤

吴某系临沂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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