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些不良外商在国内开办的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欠下员工工资等债务后,欲逃往国外,而其在国内未留有财产,行将回国时被公司员工发现,此种情况下,公司员工来不及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况劳动争议案件尚无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便私自扣押外商或其财产,或扣留护照,以避免其债权可能丧失。问题:员工对其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某甲与某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涉及到一个概念,即私力救济。应当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之间的微观经济活动愈来愈趋于频繁,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大量因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或权利人出于某些考虑有意排除法院司法救济的情况。因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或方式未作相关法律界定,未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私力救济制度,使司法机关在遇到相关案件时难以正确把握。此种情况应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缺失。
一、私力救济的性质及私力救济制度评价
1.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性质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在其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的权利被侵犯过程中或被侵犯后,以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制止侵害的发生或对所受侵害进行补偿的行为或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该概念,私力救济的性质是通过私力来救济私益,即用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救济自己的特定利益。
2.私力救济的类型
有学者主张,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笔者认为,若以私力救济的内容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行为的私力救济一般可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两种行为又称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等;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私力救济则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民间调解、中间人调停等。在有关探讨文章中,私力救济与自助行为这两个概念是互相交替换用的。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二者外延显然不尽相同。自助行为仅仅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涵盖在私力救济范畴内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但私力救济并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还表现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二者表现问题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自助行为体现的是事物的表征,而私力救济体现的是事物的本质。
若以私力救济的效力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分为有权私力救济与无权私力救济两种形式。有权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为法律所认可,即享有救济权的私力救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私力救济有着合法依据,且其救济对象是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无权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不被法律所认可,即无救济权的私力救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私力救济无法律依据,且救济对象只是一种特定利益,但并非权利保护的利益。多数学者主张,私力救济仅指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形式,而不包括无权救济。如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鉴先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的要件之下例外地容许权利人的自力救济。笔者认为,私力救济不同于私力救济权,私力救济权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指为法律体系所明确确认的权利。从现实情况来看,市民社会中存在大量不为法律所许可的私力救济形式,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亦应属私力救济范畴,但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产生行为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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