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力救济之制度架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05:10 324 人看过

案例一:某些不良外商在国内开办的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欠下员工工资等债务后,欲逃往国外,而其在国内未留有财产,行将回国时被公司员工发现,此种情况下,公司员工来不及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况劳动争议案件尚无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便私自扣押外商或其财产,或扣留护照,以避免其债权可能丧失。问题:员工对其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某甲与某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涉及到一个概念,即私力救济。应当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之间的微观经济活动愈来愈趋于频繁,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大量因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或权利人出于某些考虑有意排除法院司法救济的情况。因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或方式未作相关法律界定,未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私力救济制度,使司法机关在遇到相关案件时难以正确把握。此种情况应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缺失。

一、私力救济的性质及私力救济制度评价

1.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性质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在其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的权利被侵犯过程中或被侵犯后,以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制止侵害的发生或对所受侵害进行补偿的行为或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该概念,私力救济的性质是通过私力来救济私益,即用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救济自己的特定利益。

2.私力救济的类型

有学者主张,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笔者认为,若以私力救济的内容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行为的私力救济一般可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两种行为又称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等;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私力救济则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民间调解、中间人调停等。在有关探讨文章中,私力救济与自助行为这两个概念是互相交替换用的。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二者外延显然不尽相同。自助行为仅仅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涵盖在私力救济范畴内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但私力救济并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还表现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二者表现问题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自助行为体现的是事物的表征,而私力救济体现的是事物的本质。

若以私力救济的效力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分为有权私力救济与无权私力救济两种形式。有权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为法律所认可,即享有救济权的私力救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私力救济有着合法依据,且其救济对象是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无权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不被法律所认可,即无救济权的私力救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私力救济无法律依据,且救济对象只是一种特定利益,但并非权利保护的利益。多数学者主张,私力救济仅指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形式,而不包括无权救济。如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鉴先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的要件之下例外地容许权利人的自力救济。笔者认为,私力救济不同于私力救济权,私力救济权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指为法律体系所明确确认的权利。从现实情况来看,市民社会中存在大量不为法律所许可的私力救济形式,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亦应属私力救济范畴,但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产生行为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0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之我见
    《公务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指出,跑官要官屡禁不止,买官卖官屡见不鲜,甚至害命谋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反映出的是中国现行的职务晋升制度的缺陷,职务晋升的良性竞争环境还没有根本形成。因此,应当从制度创新的思路来寻找解决方法。他还指出,《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法律地位,形成职务晋升的良性竞争环境。开拓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此外,有报道说,《公务员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一把手或少数人操控人事的暗箱操作,形成良性竞争。我们知道,竞争上岗是一种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主要特征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法,是对传统干部
    2023-06-06
    107人看过
  • 试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构建
    公司解散(dissoltionofacorporation),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其经营能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解散方式,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并没有建立内资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absddroit)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deadlock)时其他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在外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与运作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成为股东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和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之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诉讼程序和清算程序两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设想。一、引言公司解散(dissoltionofacorporation),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其经营能力。1公司解散根据解散事由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而发生的解散。根
    2023-06-09
    400人看过
  • 我国审判制度的构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且只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一般一审程序先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根据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制度改革是怎样的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一)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2023-07-07
    366人看过
  •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确认识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
    2023-06-12
    497人看过
  • 离婚救济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夫妻一方癌症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一方患癌症离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仍是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如患病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二、法律规定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办法是什么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法院有权从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
    2023-04-05
    151人看过
  • 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一、假释适用对象有调整的必要1、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也和其他国家大体相一致。既然有人认为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而设。那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就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理由其一就在于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缓刑的实质条件相一致。可直接适用缓刑,理由其二就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可以减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所剩余刑无几,假释还须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假释意义不是很大。因而,笔者认为:假释应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2023-05-05
    296人看过
  • 为什么私力救济
    侵权行为
    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司法的弊端和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经济分析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冲突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②私力救济的观念被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有必要追问:私力救济对社会的作用究竟如何?为什么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本文试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③但放宽视野更一般性回答:为什么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为何存在
    2023-06-14
    241人看过
  •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一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
    2023-06-06
    303人看过
  • 我国形成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7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专家认为,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告别碎片化,救助制度走向规范统一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某说。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作出制度性安排。《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郑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
    2023-06-07
    479人看过
  • 假释制度理论研究及我国立法完善之构想
    经过一定期间而使刑罚宣告当然失效之法律制度。如名例二十一:“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免:六载之后听,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法例。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级。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唐律中所谓之“六载之后听叙”,即指六年后才能开始任官,若犯除名者,年满之后,也可改叙,但只能依选举令规定叙阶,并使刑之宣告归于消灭。由此可知,唐律间接承认复权之事实,然而由于一般平民在公法上所享受的权利几乎等于无,因此唐律中此种使刑之宣告消灭制度,仅仅适用于身份特殊之官吏,并不适用于一般受刑事宣告者。尽管唐有类似假释规定,但是直至1911年《大清新刑律》第66、67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之囚犯,规定于执行一定刑期后,经监狱官申达法部,准予假释。及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其中第66条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
    2023-06-02
    257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之建议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与国家赔偿相对应,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则是以违法为前提。(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弥补的方式不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行政补偿则较灵活多样,只要双方同意,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各种方式都可以。(4)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有特别的损失为要件,只有合法的行为
    2023-04-24
    172人看过
  •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经济分析
    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然而,合同之有效还是无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典对合同效力作出何种制度安排。因而,要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给出合适的答案,就必须要对本国民法典所创设的合同效力制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体现了“尽可能使合同趋于有效、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一、合同的经济价值与合同效力状态的关系合同的基本经济价值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目的,乃是以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拘束力促使合同主体履行各自的经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一旦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通过矫正将法律关系恢复
    2023-06-14
    301人看过
  • 我国增设分居制度的构想
    纵观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我国属于离婚效率最高,程序最简单的国家之一。我国民法典律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如夫妻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不能同时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一方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即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如双方材料已准备齐全,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日内签完离婚协议,领出离婚证书即完毕,所需时间短到让你难以相信。程序较多的诉讼离婚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年时间。在大家感叹享有高度离婚自由的同时,高效率的离婚制度也为当事人双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近年出现了短期内结了离、离了再复的现象,使人们越来越不重视婚姻家庭这一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以及个人在婚姻家庭中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如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影响作为社会大家庭
    2023-06-12
    339人看过
  • 我国域名制度现有立法之不足
    与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相比较,与域名有关的立法却远远落在了后面。现在国际上已有有关域名的立法,如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mbers)1999年10月24日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还有1999年12月1日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等,另外,各国也有自己的相关规章制度。就我国而言,有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还有信息产业部通过发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4日)及《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知》(2000年11月9日)。虽然这些法规制度都起
    2023-06-07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离婚救济制度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19
      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什么叫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5-26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 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自力救济制度的内涵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05
      民法典规定的自力救济制度的理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只要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才能实施自力救济,一般情况不可以实施。
    • 我国认领制度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非婚生子女知识】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建(一)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例20世纪以来,基于人道主义及血统思想,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中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使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如1912年法国民法规定可以提起强制认领之诉。1915年挪威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子关系确定后,除可以使用父姓受父母之
    •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7-07
      一般意义上讲,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范围基本一致。当然,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凡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