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和恶意串通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11 14:52:31 413 人看过

一、第三人欺诈和恶意串通的区别

第三人欺诈和恶意串通的区别如下:

1.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恶意串通这个概念中的“恶意”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其次,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

2.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来谋取不法的利益。

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人。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被欺诈人。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三、合同欺诈要怎么赔偿

1.由于合同欺诈被骗取的财产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

2.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和构成要件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注意,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
    2023-06-23
    105人看过
  •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在认定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之事实时,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关键要素:首先,主合同双方应存在恶意串通,以自身利益为驱动,诱使他人提供担保;其次,主合同债权人应实施了欺诈或胁迫等不当手段,使得保证人在内心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的情况下签署保证协议;最后,虚构担保的这一行为,必定会对保证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7-23
    333人看过
  • 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会被认可吗?
    一、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会被认可吗?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不会被认可的。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其制度适用面的宽窄,对其加以探究有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有效运用。其中,对原告适格的限制过多可能会影响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而对原、被告适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则可能使制度被滥用甚至是演变成恶意诉讼,从而彻底背离保护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的目的。(一)原告主体的适格1、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应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的人。2、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
    2024-01-18
    185人看过
  • 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区别
    一、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区别1、从行为主体看德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之表意人为法律关系之当事人,德国民法理论一般不讨论代理人如何损害本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将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虚假行为,也被认为是对该规定的扩大适用。2、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看通谋虚伪表示,其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而恶意串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问题,存有歧见。通说任未只要行为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并且双方有通谋,即构成。3、从是否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看通谋虚伪表示不宜通谋虚伪行为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而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要件。4、从法律效力看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对所有人无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为相对无效。而恶意串通行为,其内容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故其无效是绝对的,对任何人均无效,无任何例外。二、恶意串通合同有
    2021-11-18
    64人看过
  • 关于善意第三人和和善意主张的区别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2023-07-22
    252人看过
  • 单位欺诈和个人欺诈的本质区别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对于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首先应判断主体是否属于上述范围之列。2、犯罪意志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产生,并指挥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其犯罪意志必须由决策机构产生。任何自然人和非决策机构产生犯罪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均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网络诈骗和诈骗的区别有哪些这两个都不是刑法的罪名,经济诈骗犯罪跟网络诈骗,实际上就是诈骗罪,网络诈骗只是说明,诈骗方法是通过网络而已网络诈骗是借助于互联网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实施诈骗的,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无需了解和见面,不像传统的即一般
    2023-07-13
    427人看过
  • 合同中是如何区分恶意串通构成合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无效中的恶意串通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主观恶意:指双方主观上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第二,串通行为:指上述的恶意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的方式作出,表现为行为人之间为实现非法目的,从而相互通谋损害第三方利益。恶意串通在主观上的要件包含了意思表示不一致与加害第三人意图,客观上则需达到串通行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害。在认定上则须结合行为构成上的“过错、违法性”等诸多要素去综合评价。一、恶意串通的司法解释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
    2023-03-21
    363人看过
  • 恶意串通和撤销权的解释
    撤销权属于实体法,撤销权属于债权。撤销权是一种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综合性权利,债权人无权直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恶意串通又称恶意串通。指双方在买卖活动中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故意压价,损害客户利益。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如何解决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2023-07-05
    242人看过
  • 恶意第三人后果
    一、恶意第三人后果(一)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第三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该责任承担类型的特征在于对债权人债权造成的损害,债务人没有过错,过错仅存在于第三人一方。若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同时也给债务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债务人亦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只能请求第三人负全部侵权责任。此时,由于债务人对损害的发生缺乏主观上的过错,若让其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二)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基础。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此时
    2023-06-07
    393人看过
  • 恶意串通的例子
    法律综合知识
    恶意串通的例子包括: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股权的双重转让等。恶意串通的例子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06-24
    155人看过
  •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很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单独请求权;又包括虽无单独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
    2023-04-03
    284人看过
  • 第三人欺诈概念呢
    法律综合知识
    一、第三人欺诈概念呢第三人欺诈概念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撤销后该行为无效。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
    2022-12-02
    430人看过
  • 第三人欺诈破产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
    2023-05-31
    477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二、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2023-06-11
    48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恶意串通和虚伪串通有什么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5
      1、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的概念不同。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通谋虚伪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欺诈罪与恶意串通骗签合同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4-12-29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或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即使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可以通过夸大履约能力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 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21
      欺诈担保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 1、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为谋取自身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 3、骗取担保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所代理的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通谋虚伪和恶意串通区别应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3
      1、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的概念不同。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通谋虚伪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