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有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4:54:48 222 人看过

是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损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因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受损害方都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救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但这两种责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2、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王利明认为:\"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余延满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本质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4、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5、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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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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