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份,有位顾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价格为2000元的健身卡。5月10日顾女士在消毒池内不慎受伤,公司虽然派人陪同就医,但事后公司不闻不问,让消费者非常气愤。原来,顾女士是位退休职工,退休之后,日子变得清闲,其女为她办了张健身卡。10日那天,顾女士准备去游泳,在踏出消毒池时,不慎被台阶划破脚,流血不止。此时,顾女士大声呼救,可是整个游泳池周围竟然没有一位员工。顾女士只能忍着疼痛,拖着伤腿慢慢地来到前台,请求帮助。公司负责人便派了一位工作人员陪同顾女士去医院救治,但之后公司对此事置之不理,既不慰问,也不关心。顾女士的女儿几次和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医疗费和退卡,但无结果。无奈之下,来消保委投诉。
长宁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便联系了该健身中心进行调解。公司表示场馆内的设施都是安全的,不存在隐患,但出于仁道主义,承担顾女士的医疗费用,不过退卡不行,理由是消费者受伤不严重,恢复后可以继续到场馆内锻炼。而消费者认为受伤是事实,怎能说你们场地安全没隐患呢?最后,经消保委调解,健身中心承担医药费后,也同意消费者退卡。
我委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场地的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安全措施来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公司没有做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公司没有在游泳池周围安排游泳营救人员,造成消费者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被发现,是消费者自己拖着伤退找到前台,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痛苦。何况顾女士又是中老年锻炼者,其身体状况比一般年轻人容易受伤,公司却没有意识到提供更安全的措施来保护中老年锻炼者。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为了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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