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使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09:13:08 183 人看过

一、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的,个人不能继承;另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自然资源或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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