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个条款规定了不得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条文中列举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
第一种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关键点是没有经法定的排污口排污,也就是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污口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私自通过渗井、渗坑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储存污水,都属于这一类违法行为。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解释,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材质的管道,不管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只要不是通过法定排污口,都属于暗管排污。有企业在法定排放污水管道的中途接出暗管,使一部分污水排向别处,也属于用暗管排污。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只要是没有防渗漏措施,即使有防渗漏措施,但故意不让其发挥作用,实际上能向外渗漏污染物,也属于此列。过去有的企业虽然铺了防渗层,但在防渗层秘密打孔,也属于这种情况。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二种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不管是采用破坏检测设备、监测系统,还是稀释污染物,只要是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情况,都属于这类逃避监管的行为。这种方式是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掩盖超标、超总量排污事实。例如,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输入清水,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为达标排放。
第三种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只要是污染物没有全部经过处理设施正常处理,都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污。
由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是主观上故意积极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逃避监管,主观恶意比较大,应该严厉打击。即只要是有这种行为,不管有无危害结果,均构成违法排污行为。同时达到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拘留的构成要件的,还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违法企业要承担的具体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情况如下:
首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对排放污染物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针对这种行为立法采取双罚制,既处罚企业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强调一点,只要有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不问有无危害结果,就应该承担以上责任,是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理,相关执法人员就构成违法,要承担渎职责任。
拘留的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企业的股东、负责这方面工作的经理、董事以及副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不以主管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存在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如果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其次,如果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按日连续罚款。如果在暗查中发现没有改正、或者有证据没有改正,或者拒绝阻扰复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改正。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特别要对保安人员科普,再不能用以前的诸如老板不知道不让进门等方法逃避复查,这样会被推定为拒不改正。
第三,如果企业通过这种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污,环境保护主管人员还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如果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或者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措施和停业、关闭都是对企业生产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值和剥夺,停业、关闭是能力罚或者叫行为罚。如果被停业、关闭,就等于给企业判了死刑。
最后,如果企业通过暗管或者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实行双罚制,即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给企业判处罚金,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所以,企业切不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故意排污行为。逆法律规定而行,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不仅企业受处罚,管理、责任人员也都会受到处罚,企业还可能会受到最严厉的停业、关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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