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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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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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的企业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样品,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只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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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国六”排放标准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国六”标准排放限值为国六A:一氧化碳700mg/km;非甲烷烃68mg/km;氮氧化物60mg/km;PM细颗粒物4.5mg/k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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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如下:1、粉尘控制技术;2、高压静电除尘技术;3、旋风除尘技术;4、袋除尘技术;5、湿法除尘技术;6、湿法除尘技术;7、二氧化硫控制技术;8、湿法脱除SO2技术;9、半干法脱除SO2技术喷雾干燥脱硫技术;10、干法脱除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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