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法院的解析和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23:49 130 人看过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无行政级别。原因如下:

1.在我国法院机关属于审判机关,政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才有行政级别。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从上到下设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基层人民法院。

县级法院不执行判决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的,申请人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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