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已收到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另一部分是厂房、机械设备损失、职工安置和停工补偿。因为我们的厂房已经被房地产公司拆除,所有权已经丧失,有必要缴纳营业税吗?至于机械设备拆除的补偿收入,我公司没有转让机械设备,只是在机械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了一部分损失。这部分赔偿怎么处理?另外,员工流失安置和停业是否与营业税有关【律师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补偿款如何征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应当包括:按照《销售房地产--其他土地附着物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或自制的资产,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的“建筑物”补偿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机械设备补偿费按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职工失业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但是,上述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在拆迁协议中约定,被拆迁单位的经济待遇应当单独核算,否则应当纳入房屋补偿,一并缴纳营业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核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出售、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造成的资产损失;
(2)正常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正常死亡的损失;(五)企业按照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的损失;(六)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的资产损失不能准确认定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不属于上述资产损失的拆迁补偿净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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