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拆迁定向实物安置住房等类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对我市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区危陋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用于定向实物安置被拆迁人的无销售价格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新建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适用本政策。
二、交存方式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统一交存,并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据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交存标准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其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不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分别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60元、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四、管理和使用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二九年七月四日
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离婚案件审判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
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
这里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注意子女在婚后对于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
这时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着出资的因素,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问题。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时有无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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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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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还交维修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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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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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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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大修、更新或改造的;(三)给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大维修、更新或改造的;(五)需要紧急处理的其他维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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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6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管道、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换费用,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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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3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一)维修资金退款登记表(二)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三)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四)房屋产权证注销证明;(五)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时提交);(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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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什么新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5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一)维修资金退款登记表(二)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三)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四)房屋产权证注销证明;(五)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时提交);(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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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