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索赔案例研究与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1:21 322 人看过

一、案例

【案例1】

2004年8月27日18时45分,24岁的赵某文(驾龄四年)开着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圆明园西路主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时,突然发现一个伏在路面上的井盖,赵某文急踩刹车,并向右猛打方向盘。桑塔纳辗上了井盖,车飞了起来,飞过隔离带落在辅道上,先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随后弹向路边,撞向了4名骑车人,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车速鉴定结论,赵某文在限速60公里的圆明园西路上以至少77公里的时速行驶,以至于无法及时闪避井盖,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北京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赵某文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据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文提起公诉,2005年9月29日,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某文承担事故全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赔偿受害者91万余元。

【案例2】

学生张三、李四、王五系四川省邑县韩场中学同班同学,其家均为农民,而王五户口上在城镇。张三、李四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03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中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第四节课后,因全校打扫卫生,班主任安排张三与李四及其他部分同学打扫教室,在打扫期间,张三与李四继续口角并发生轻微争斗,李四提出到学校操场单独分高下,两人同到操场仍斗口未发生斗殴,张三即返回教室,李四去上厕所。其后王五将张三强拉去操场,并有同班的数十同学一同到操场,行走过程中,正遇李四上厕所返回,即张三及跟随的同学与李四面对面遭遇。在同学起哄中,王五从背后将张三猛推向李四,张三与李四两人互推形成打斗,在此过程中,李四踢中张三肩头及左上腹部,张三当即倒地呻吟,其他同学见状后将其送往大邑县韩场镇卫生院治疗。经检查,张三左脾受伤,当天转到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出血并行脾切除手术于2004年1月15日伤愈出院。张三购有中保公司学平险,称自己不小心碰伤,中保公司邑县分公司进行调查后对其住院医药治疗费进行了理赔。其住院期间的其母护理费、生活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李四的法定代理人均已承担。

后由韩场镇司法所对本次事件进行调解处理,终因韩场中学、以及张三家人认为赔偿金额太低未成。后张三家人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张三将李四、王五以及韩场中学列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予民事赔偿。一审李四因家境困难没有聘请律师代理,只是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质证时,韩场中学所举证李四父亲签署的《安全责任书》,李四父亲当场指出该《安全责任书》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的字迹。被告王五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代理人原告803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实际支出费用1495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被告李四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提出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以超过上诉期为由,电话通知上诉人到法院退费。上诉人即到成都中级立案庭反映,中院立案庭,即与一审法院电话联系,一审法官仍坚持其意见,并在电话中与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经中院直接与一审法院院长通话方解决这一问题。

上诉人向成都中院提交请求对《安全责任书》作文检鉴定。在二审审理期间,成都中院召集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谈话,韩场中学校长陈述由于上诉人家长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书》李四没有交给家长签字,而没有交回学校,而原审原告代理人作向二审法官证明一审学校代理人确当庭出示该《安全责任书》,当时上诉人父亲看到就跳起来,提出了异议、当二审法官将一审卷宗交给原审原告代理人看后,证明该卷宗内没有此证据。

成都中院作终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由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上诉人张三64312.8元,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赔偿被上诉人张三16078.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实际支出费用1495元,共计4600元,由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3680元,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负担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由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2484元,由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负担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外,在事件发生的一年后,该县公安机关对李四立案侦查,于2005年1月11日李四被取保候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审理,于2005年5月判处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3】

2004年3月24日,刘某金(男)驾驶向其亲戚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乘琼某玉(女)由三星沿唐巴路向盐井方向行驶,9时05分,行至唐巴路31KM+800M至盐井3KM+700M处,右转弯时驶出公路左侧坠入桥下,造成车辆损坏,刘某金当场死亡,琼某玉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2004年4月l2日银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图,对当地事故发生乡民靳银慧、肖隆贵进行调查作了调查笔录,交警因该道路不属于其管辖为由结束终结案件,并作出《调查结论》,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对此当事人家属均无异议。

刘某金与琼某玉均系银环县中学教职工。事故发生前一天,学校安排部分工作人员为人准备召开的联谊会送请柬,而琼某玉是送请柬中某组的组长,刘某金是教务处负责人被分到琼某玉组。送请柬由学校派车前往,学校要求在车不空时应乘公交车、出租车或等待车空时进行。

第二天,无人知晓刘某金与琼某玉外出,后得信发生了交通事故。

琼某玉丈夫同意学校处理意见,在县教育局签字后领取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的死亡补助金(参照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50个月市平月工资)、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81240元(不包括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1.8万余元)。

后琼某玉丈夫以学校适用法律错误,事故系刘某金违章驾驶造成琼某玉死亡,应以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民事赔偿,故将学校、刘某金家长列为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赔偿23余万元。

运送学生车辆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当今,由于某些学校在教学实践和学生管理中疏忽对学生的管理,忽略学生安全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办学不断增多,学生集中居住,集中接送,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校等责任主体对学生所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在民事审判中,与此相关的案件渐增,各类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这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审慎地运用法律,详实地把握案件事实,掌握好这类案件的特点,入理入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0年2月19日,被告黑龙江省中学将学校客车承包给被告张,三年提完客车折旧27,000.00元,双方签订承包方案一份,约定由被告张负责按学校指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保证接送学生的车辆运行良好,保证学生安全,校方安排运行路线、车次及每趟跟车的舍务老师等内容,合同期限为10年。2003年11月4日上午(星期六),原告李(15周岁)乘坐被告张驾驶新换的接送该校放假学生的龙江牌客车(2003年10月购买),从该中学前往二区的舅舅家休假。行驶途中,该客车发生了颠簸,将原告临座就座的该校学生沈颠倒到车后门的阶梯里,该名学生回到座位时发现原告用手捂着肚子。下车后,原告便到当地农场职工医院进行了初步保守治疗后,于当日下午14:00时转到上一级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中心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胆道梗阻。在此医院诊治20余天病情不见好转,于2003年11月25日下午转入另一大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肝外梗阻性黄疸、胆总管末端良性狭窄,并在该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和胆总管空肠吻合术,于2003年12月19日出院。原告在就医期间共支出各项医药费33,159.36元。原告住院期间,校方帮助原告办理了小学生平安保险的索赔事宜,原告获得理赔金21,586.00元,因原告属于个人出资投保,学校统一代为办理,并从被告张应付款中给付其父10,000.00元。2004年11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农场、中学、司机张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9万元。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损害程度等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伤后伤残程度为捌级残;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叁个月;住院期间(二次)应保护贰人护理和适当增加营养。其后,被告张提出原告致伤致残原因不明,但此请求最终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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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分析研究院建设补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21
      研究院拆迁的补偿拆迁主要有: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装修费用的补偿。 2、经营损失的补偿。 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具体每一项的补偿标准,则
    • 担保人的案例与分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6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 人身损害损害索赔,诉讼时效是多久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3-05
      《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而产生的请求权,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