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永久性差异该如何调整应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21:43:19 138 人看过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税务会计调整是将会计收益(利润总额)、会计收入、应交税金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或税收收益)、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产生原因和性质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标准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在某一会计期间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且永久性差异不具有连续性,只对本期的调整有影响。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可免税收入。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应纳税收益。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收益,需交纳所得税。

(3)不可抵减费用、损失。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4)可抵减费用、损失。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可以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上述永久性差异中,第(1)种和第(4)种都是按会计标准应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不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2)种和第(3)种永久性差异,都是按会计标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或按会计标准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费用、损失,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1)种和第(2)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收入有关的,可称为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第(3)种和第(4)种永久性差异都是与费用、损失有关的,可称为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收入的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收入永久性差异按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不同影响可分为可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益两大类。扣除项目的永久性差异产生原因主要是税法和会计标准对有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同造成的,主要包括不可抵减费用、损失以及可抵减费用、损失。

一、可免税收入的调整核算

可免税收入是指按会计标准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利润表,在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对可免税收入这种永久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以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永久性差异及相应的调整核算为例。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但按会计标准的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构成利润总额。税务会计中在所得税调整核算时需调整的金额为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中对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因此,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调整”科目。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记“长期债权投资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

二、应纳税收益的调整核算

应纳税收益是按会计标准核算时不作为收入计人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对这种永久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会计标准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会计标准和税法对有关收入计量差异的调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等。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标准规定应按成本转账,不核算收入和成本,而税法规定既要核算收入又要核算成本,按该产品的计税价格或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会计的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产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税务会计在调整营业收入时调整金额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计税价格,在调整营业成本时调整金额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计税价格与产品成本的差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的税务会计调整分录应为按计税价格与产品成本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调整”等科目,按产品成本借记“营业成本调整”科目,按计税价格贷记“营业收入调整”科目;同时借记“营业收入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营业成本调整”科目;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记“本年利润调整”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调整”科目。此外,该类业务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整核算。

三、不可抵减费用、损失的调整核算

不可抵减费用、损失,是按会计标准规定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利润表,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减。对该永久性差异,应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核算。该永久性差异包括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违法经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捐赠支出、超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性支出、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计税工资标准的三项经费支出、超标准借款利息支出、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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