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二手房交易中,频现卖房者陷入房产中介公司表见代理陷阱。
记者经多方了解得知,表见代理逐渐成为房产中介违法获得房源或违法获得违约金的一种新型形式,类似的纠纷日益增多。
家住常青花园小区的李女士于2007年10月22日,与她所在小区的房产中介公司咨询与丈夫李名华(化名)共同共有房产售卖事宜。
李女士介绍,当时丈夫不在国内,中介公司极力劝说她,要求她代其丈夫签字,称你们是夫妻,代签字是可以的。然后提供声明书,要求李女士签署。
记者在李女士与该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看到,如不将该套房产交予该公司售卖的,李应支付给该公司违约金2万元。
相关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收取了该房产中介公司2万元诚意金,并将土地证原件押在该房产中介公司。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丈夫李名华得知后,从国外打电话明确表明不同意售房,要求退还诚意金,收回土地证。无奈之下,李女士至该房产中介公司提出退还诚意金和收回土地证的要求。该房产中介公司不予同意,称房产居间合同已生效,不卖房,就要承担退还2万元诚意金,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取得一致,11月底该房产中介公司将该案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以表见代理的理由声称合同有效,请求追究李女士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审理合同无效
经过武汉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开庭审理,认定该房产公司并不是善意和无过失的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李女士售房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理由不成立,李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房产居间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但李女士应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此举是中介获利的新点子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称,首先,转让房产一定要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后才可转让;其次,不要轻信房产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轻易签署或代房产共同共有人签署相关声明书、承诺书及居间合同;第三,警惕房产居间合同中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对明显高于预期中介费收益数额的违约金,应不予认同;最后,不要轻易收取房产中介公司的相关款项,注意一定不能以定金形式收取。
最后,林颖律师提醒到,对有些房产中介公司利用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恶意规避、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转让房产,必须取得房产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的强制性规定,以善意第三人自居,完全抛开房产共同共有人一方,而与另一方签订相关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构筑表见代理陷阱,企图形成表见代理的事实,广大市民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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