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购买了一切险后,保险船舶遭受损害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但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其他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因而,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或者船舶与码头、桥墩、灯塔以及其他水上和水下固体物质的相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3)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才能构成碰撞。船舶接触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种。所谓直接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位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接触包括浪损和间接碰撞。浪损是因一船或多船的航行速度过快等原因所掀起的大浪使其他船舶受损。间接碰撞是指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而致其他两船或多船相撞的事故。
(4)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而没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从发生。
-
船舶质量问题内河船舶一切险承担吗
133人看过
-
船舶油污赔偿范围
336人看过
-
保险范围涵盖一切
374人看过
-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碰撞责任赔偿范围
305人看过
-
一切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461人看过
-
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怎样规定
98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船舶交通事故保险条款一切险时,如何赔偿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在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时,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由各过失船舶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分别赔偿对方)的原则计算。 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
-
船舶保安规范范围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1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 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1、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2、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3、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
船舶保险理赔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2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
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1-07-30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以下是
-
船舶、船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以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十四条:“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