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顺坤诉郭学元离婚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1:32:14 381 人看过

原告裴顺坤,女。

委托代理人余剑,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元,男。

委托代理人汤凯元,湘潭县谭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顺坤诉被告郭学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郭光灿。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03年起,原、被告为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于当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原告于2009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及日常生活品,夫妻共同债务有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顺坤与被告郭学元自愿离婚;

二、小孩随原告裴顺坤生活,被告郭学元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周岁的生活费9000元,小孩至18周岁的教育费,凭学校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裴顺坤所有,由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房屋分割补偿款9万元(此款在2009年5月12日前交法庭)。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自愿放弃,归小孩郭光灿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告郭学元负责偿还,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25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裴顺坤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文新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尹铁光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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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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