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03:44:45 78 人看过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对劳动保障事务做出具体规定,现在也只有一些地方省市的暂行办法。以下参考广东省的规定。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属中介服务性质,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也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

(四)尚未建立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

(五)流动就业人员;

(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省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管理:保留劳动者原有身份、原技术等级(职称)、原已经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二)代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招聘广告、用工申报、劳动合同鉴证、职称评定、护照办理等手续;

(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应委托方要求,出具据实记载的证明材料;

(五)代办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报考、评聘手续及出境定居、留学政审(含代办护照)等有关手续;

(六)为用人单位代办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等证件;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填写申请表,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件、拟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劳动年审手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属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流动就业人员应提供外出就业登记卡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失业人员要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书;属在职人员的,应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代理证明。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代理方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方与代理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

第八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调档通知。原档案保管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转递、交接档案手续。

第九条劳动者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登录。

劳动者档案的管理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委托方因调动(流动)需转移档案,应填写申请,凭调入单位同意调入及调档通知等证明材料,到代理方办理调档手续。代理方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办法移交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

(一)已办理参保手续,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原单位应将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它缴费记录手册、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或资料、工龄审定表、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等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二)已办理参保手续,但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原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将上述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三)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属于单位委托的,由代理方协助委托单位补办参保手续;属个人委托的,可由代理方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定期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向有关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从有关规定。

因委托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中断缴费记录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方出具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委托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代理关系即自行终止,代理方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实行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不予建立代理关系,已建立代理关系的,解除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一)委托方应出具的有关材料欠缺,或材料虚假的;

(二)委托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不缴、欠缴代理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三)委托个人因出境定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失踪、受刑事制裁等难以履行代理义务的;

(四)约定代理期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代理关系的。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委托方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一)代理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二)代理方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三)已批准出国留学、出境定居的;

(四)协议约定的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出现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代理期满需续约的,代理双方应在代理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协议期间,委托单位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应当在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前30日内书面通知代理方及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或变更委托主体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解除、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结算及档案等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方应按下列情况移交档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一)委托人调动的,档案及保险关系资料转移至调动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协助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委托人退休、出境定居、失踪或死亡的,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或协助将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委托单位发生重组行为的,转移至续签变更代理协议的主体,或双方约定的单位。

属情况之二,且劳动者属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雄、劳动模范,其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

第十九条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委托方与代理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程序是什么
    1、单位集体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理人员花名册、职工个人档案,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2、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解除合同报告书、身份证、个人档案、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3、通过灵活就业形式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的,须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邮政存折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可以仲裁吗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
    2023-02-04
    366人看过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快形成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下列对象可以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新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他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二)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未设劳动工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形式和办理程序
    代理形式和办理程序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2.由单位办理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并提交代理申请书和委托代理项目,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认可,双方签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确立代理关系。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代理期限。3.劳动者个人办理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代理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审定后,双方签订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确立代理关系。
    2023-06-05
    154人看过
  • 劳动保障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1、政策宣传。向辖区内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宣传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具体业务咨询服务。2、登记调查。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
    2023-03-16
    136人看过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1.省、市(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为本行政区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工作机构。2.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委托单位和劳动者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和情况反馈制度。切实维护委托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委托单位应自觉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中所签定的各项义务,并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绩奖惩等材料,以便入档。4.委托单位或劳动者需续签或终止代理协议,应在原代理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协议书及有关材料到原签约机构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如逾期则自行终止代理关系,退回相关材料。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收取服务费用。[详见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
    2023-06-05
    404人看过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时,要包括什么内容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在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关于实施劳动
    2023-08-09
    435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形式内容: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1、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2、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3、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4、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5、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7、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8、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10、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11、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
    2023-12-10
    94人看过
  • 劳动保障内容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一、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1、努力完成劳动
    2023-04-28
    335人看过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业经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二○○八年七月五日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
    2012-04-26
    459人看过
  • 劳动与社会保障属于什么法的内容?
    一、基本认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涉及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内容。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二、相关法律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
    2023-03-19
    318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探讨
    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等。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他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尝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第12条规定经营者(企业)应当(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
    2023-06-05
    104人看过
  • 劳动保护法孕妇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什么?
    劳动保护法孕妇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什么?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2023-06-04
    258人看过
  • 襄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流程简介
    流动就业人员持个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前往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填写《个人劳动事务代理申请表》后由窗口办事人员审查相关资料,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一式二份后办理完成。流所属辖区破产、改制企业凭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统一代码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被代理人档案前往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填写《个人劳动事务代理申请表》后由窗口办事人员审查相关资料,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一式二份即可。劳动保障都包括什么(一)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二)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
    2023-07-14
    436人看过
  • 保障房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保障房的保障内容是什么,主要需满足的条件如下:1、廉租房保障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经济适用房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3、公共租赁房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023-05-01
    30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障法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5
      目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最广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9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国家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和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明以下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工作岗位性质(2)工作岗位(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决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6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
    • xx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8
      中标人确定后,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