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22:34 218 人看过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是合同相关人以动产不转移占有为担保的抵押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必须占有抵押动产,并以其出售价格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清偿。一般动产不具备抵押资格。那么,动产抵押的范围是什么呢?动产抵押的范围如下: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种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权状态是通过登记确定的,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之为类不动产,也可以称之为注册不动产。强制登记这类动产是国家对流动性强、价值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抵押公示效果可以像房地产一样通过登记来实现。2、企业机械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种动产是企业或农民生产所必需的,只能设置抵押担保方式。因此,我认为此类动产应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类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更方便第三人掌握。而且这些类型的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押的牲畜应该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等没有生产力的人,则不得设立抵押。3、企业产品、材料等动产。这种动产由于流动性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采用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必然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此类动产不得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以与企业其他财产一起设立浮动担保。

关于房屋抵押的相关问题

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除另有关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种担保物权中只有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多被选择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抵押物并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样既不损害债务人对抵押物的既有利益,也可保证债权人的权益,降低风险,在实践中多被选择作为借款的担保。

而抵押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优先受偿权。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品范围有: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账款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另外,我国法律还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抵押权的设立则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登记设立三种形式。

针对不同的抵押物,在设定抵押时,一定要注意抵押权是否设立,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权的实现,降低风险。

房屋属于价值昂贵的不动产,在交易时,多数人都会通过设定抵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购买房屋。

也是基于房屋的高价值及稳定性,其会作为很多债权的抵押物。

但是由于房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须有一定的土地权利基础,不能是空中楼阁的特殊性,使得房屋所有权人抵押、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和抵押,这样也可简化房地产交易关系。

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必须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和转让。

另外,房屋、土地均属于不动产,其设定抵押的方式是登记生效,即只有在房屋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设立。

因此,在约定将房屋、土地作为抵押物时,一定要去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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