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的溯及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8:14:19 460 人看过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检验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根据这一规定:

检验报告是指检验人受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而这里的检验报告与实践中常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物证DNA检验报告不是一个概念,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质上是鉴定意见。这里的检验报告其本质是由没有法定司法鉴定资质的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意见。

检验人是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验人本人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而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原因是其所在行业专业特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小,适用范围较窄,或者是新型专业,尚未纳入或者尚未及时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

侦察、审判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的前提是:

一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是目前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需要通过鉴定解决的领域欠缺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现象,导致许多专门性问题无法通过鉴定获得鉴定意见。因此作出专门规定:可以委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二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可以进行检验。如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解释中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的有关检验报告的规定。。

检验报告的性质:

根据司法解释将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排列于鉴定意见章节中,且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实际上将检验报告归类于鉴定意见范畴,但又没有赋予其与鉴定意见同等的效力,充其量只是将检验报告作为一个为解决实际工作难题而由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于鉴定意见的一个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的准鉴定意见。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为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检验报告的效力:

经过审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具体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把握,以确保案件审理的稳妥和正确。

检验人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究其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对于前三项规定的明确具体已无争议,但对于第四项的诉讼需要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因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很多专业面窄实用不多,自《决定》施行十余来,除最近涉及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方面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质最高司法机构正在协商解决以外,其他的至今未见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许多专门性问题无法进行鉴定,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取变通方法,规定可以委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可行的,也是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唯一办法。当然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研、协调,对于时机、条件已经成熟的行业,可先行成立相关行业鉴定机构,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条件尚未成熟的可以由相关行业推荐具备相关专业最高最新知识水平的人承担检验任务,以保证检验报告的准确。

(原标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关于刑法溯及力解释
    刑法溯及力
    一、2022关于刑法溯及力解释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
    2023-04-12
    212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法律常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适用规范,也存在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2004年5月1日后(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点非常明确;第二,2004年5月1日后就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第三,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2
    2023-06-13
    361人看过
  • 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12
    243人看过
  • 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原则是什么?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原则是什么?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
    2023-04-13
    251人看过
  • 最高检规定的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
    一、最高检规定的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
    2023-06-19
    202人看过
  •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怎样理解
    一、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怎样理解?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了。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需要人们遵守,只有规则存在时人们才能遵守,没有规则人们无从遵守。由于人们无法预知将来的法律要规范什么,因而法律不应当调整过去的行为,而应当只适用于将来的行为,即新法不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我国《立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5年《公司法》不具有溯及力,即2005年《公司法》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以前的民事行为和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
    2023-04-13
    7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溯及力司法解释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5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刑法溯及力司法解释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3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
    • 法不溯及既往司法解释中的溯及意思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1、《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
    • 刑法溯及力如何解释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3
      刑法追溯力采用从旧到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追溯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可追溯性,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轻刑。
    • 论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新旧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