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动产赠与的实践与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03:50:13 297 人看过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需要遵循一定的处理规则。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就应当支持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主张。如果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应当依法处理。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如下: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就应当支持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主张。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

夫 妻 房 产 过 户 后 撤 销 : 受 赠 人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方式处理。因此,夫妻房产过户后撤销,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撤销房产过户,并要求恢复其原有的房产所有权。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房产过户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房产过户的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可以通过起诉来要求恢复其原有的房产所有权,或者要求撤销房产过户协议并恢复其与夫妻一方的共有关系。

总之,夫妻房产过户后撤销,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夫妻房产过户后撤销,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产赠与相关文章
  •  劳动诉讼管辖规则与实践探讨
    本文介绍了劳动诉讼的管理规定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一般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般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坦诚地协商解决劳动纠纷,达成和解协议。2. 调解解决:劳动仲裁
    2023-08-31
    160人看过
  •  江苏产假工资发放的实践与探讨
    这段素材讲述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从单位领取生育生活津贴。这个津贴的金额与女职工的产假长度和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此外,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在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她们通常不会从单位领取工资,而是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这个津贴的金额取决于女职工的产假长度,长度越长,她们可以领到的津贴也就越多。(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江 苏 生 育 生 活 津 贴 如 何 计 算 ?江苏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情况,可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对
    2023-10-07
    373人看过
  •  探讨夫妻长期分居与离婚之间的关系
    该段内容讲述了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是否可以视为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此,离家出走满两年并不被视为自动离婚的合法途径。由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如吵架)导致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为自动离婚?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一般有三种:1、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2、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3、这是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离 婚 途 径 : 如 何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2023-09-07
    347人看过
  • 多种用工形式的实践与探讨
    崔农泉陈涛(胜利石油管理局)近年来,胜利油田结合实际在多种用工形式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一是针对目前高素质的人才引进难、流失多的问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采取了新的用工形式,租赁引进高素质的人才。二是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外大石油公司的通用做法,对部分生产辅助简单劳动岗位的人员实施了身份置换,并通过社会劳务机构组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其岗位今后新增人员也将采取这一用工方式。三是根据石油企业存在较大的临时性、季节性岗位空间,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实行了灵活性的用工形式。胜利油田采取的多种用工形式,对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初步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多种用工形式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用工形式在企业管理中发生政策上的“碰撞”。油田的多种用工形式是在
    2023-06-08
    447人看过
  • "同步成本核算的实践与探讨"
    成本核算三同步是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产。三同步:企业在考虑自身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造时,应与安全生产同步规划、组织实施和运营。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领导在规划、安排、检查、总结、评价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规划、安排、检查、总结、评价安全工作的原则。要求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这是解决生产管理安全与生产统一的重要原则。成本核算的内容及其步骤有哪些成本核算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建立并严格执行材料的计量、检验、领发料、盘点、退库等制度;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动力、工时等消耗定额;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本核算的组织方式。完整地归集与核算成本计算对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正确计算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应计入本期成本的费用额。科学地确定成本计算的对象、项目、期间以及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保证各种产品成本的准确、及时。成本核算的实质
    2023-08-06
    162人看过
  • 离婚诉讼调解的实践与探讨
    离婚诉讼调解流程有:1.起诉前调解,法院可以对不予立案的离婚案件一方进行调解;2.庭前调解,立案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庭可以依法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3.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离婚诉讼调解时要注意啥(一)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二)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三)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
    2023-07-18
    140人看过
  • 税务行政诉讼的实践与探讨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2023-07-15
    64人看过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啥税都不用交?
    1、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2023-03-11
    260人看过
  • 老年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实践与探讨
    老年离婚财产分割方法:1、协议分割,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分割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分割;2、判决分割,法院一般会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内妻子霸占财产离婚时财产怎么分配婚内妻子霸占财产的,如果被霸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男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不同意分割的,则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财产;如果被霸占的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的,则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这部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
    2023-07-17
    333人看过
  • 夫妻之间如何处理房产赠与?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赠与人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而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的。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是什么意思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什么是夫妻扶养,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二、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
    2023-07-16
    62人看过
  • 胎儿利益保护:探讨与实践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对胎儿在医学上的界定主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胎儿在母体的时候,时间不同,其的称谓也不一样,最初的称谓是受精卵和胚胎期,受精卵经发育,最先的两周是孕卵;随着器官的渐渐成形,叫胚胎;人的样式的显现是在胚胎的六周后,胎儿的称呼是在八周后。因此,胎儿具体是指妊娠晚期子宫不生育子女或后代,然后主要器官和系统往往形成。医学上关于胎儿的释义更于精准。因此,胎儿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儿。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更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语尺度予以衡量和把握,更别说对其的法律上的专门保护,学术界对胎儿的讨论也是人云亦云,有些大家认为生命体是在母体胎盘中的是胎儿,视为生命发
    2023-08-14
    493人看过
  • 依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与实践探讨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前提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平均分配,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受赠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以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2023-07-15
    89人看过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那么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n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2-07-11
    274人看过
  • 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
    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适用不起诉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3、犯罪后的情况。包括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4、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即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2023-07-22
    466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赠与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房产权利人在赠与时需要做出自愿放弃所有权利益的决定。 在进行房产赠与时,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协商、签订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 更多>

    #房产赠与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征收的探讨与实践
      云南在线咨询 2024-12-0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确保其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 因此,被征收房屋
    •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5
      根据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
    • 黔南中药材产业修建的探讨与实践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08
      中药材征收补偿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地理位置、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 夫妻房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怎么区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9
      “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夫妻赠与”情形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是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3
      1、适用法律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法律后果不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