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点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22:39 186 人看过

(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各种必要补助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然而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补助的发放,在认识上和补贴数量上都存在极大差异。部分法院聘任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有固定收入,就不给陪审员发放职务补助。有按件发放的,但是给的较少,如每陪审一起案件给5元-20元;有按天计算,每天10元左右的标准给付;有按月支付的,发给陪审员200~800元不等的补助方式或按单位编外人员支付其工资。总之,人民陪审员还没有一个陪审待遇标准,普遍待遇较低,有的不是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而是单位自筹奖金。因此应提高其相关待遇,规定最低标准,并且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二)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由于现有的人民陪审规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不断地予以完善。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尤其是人民陪审的法律地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和使用,人民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案件的差错案件追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建议在选用上要设立陪审员资格审核部门,在广泛性和普遍性的基本上多选出在一些领域中具有特长或较高亲和力、影响力的人来担任人民陪审员;在适用上,要采到随机抽取方法,并提前告诉陪审员,让其做好陪审准备工作。如不按时到庭,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明确哪些案件必须使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以下三类:一是为人民群众关心的案件,如涉及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自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二是专业性强的案件,如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海事海商或涉及审计评估的财产案件等案件。三是当事人申请要求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建立健全陪审责任追究到位制度,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享义务,而现在的陪审中,绝大多数规定只是权利,而没有把相应的义务规定在规范之中,造成许多方面无法操作,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无法追究到人民陪审员的相应责任。

(三)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好现有的相关人民陪审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最大功能发挥。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在政工部门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抓人民陪审员工作,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档案,记录人民陪审员的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等相关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二是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负有的职责,增强责任心。三是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在选任上,要体现出选任的广范性与普遍性,要选任出某方面有特长或有影响力的人来参与案件的陪审,推动法官快速查明、查清案件的事实,推动双方当事在达成调解,划干戈为玉帛。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上,要按照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安排陪审工作时间,不能完全按照《决定》来随机抽取,应当把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选择哪一类案件,根据人民陪审员自己工作情况确定时间有效参与陪审工作,同时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职业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这样才有利于诉讼效率,如涉及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的人民陪审员抽取;婚姻家庭、妇女维权案件,从女性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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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7日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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