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条例取代原税法,不仅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还从长远发展战略上对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使企业自主创新获得特殊性支持和鼓励。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自主创新;影响
为适应经济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应运而生,二者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一、原税法在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我国旧有的税收政策只满足于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甚至有些税收法规为了应付某些问题仓促出台,缺乏总体规划,造成税收政策系统性、规范性、指导性缺失。此外,一些政策条款措辞含糊、弹性较大、规定散乱、顾此失彼,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性大为弱化,进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效应。
2.内资企业发展受阻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就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企业,和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相比,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明显较多。内、外资企业税制得不到统一,内、外资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在同一平台上,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严重受挫。
3.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企业自主创新
在我国旧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只能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则无权抵扣,这便出现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现象,企业投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一大特点在于无形资产及开发过程中人力资本投入较大,可抵扣项目较少,如引进、购买专有或专利技术、人力时,所有支出均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这直接造成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加重,整个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受到制约,最终还会降低企业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改变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统一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出发,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加以整合,实行两税合一的税制改革。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于相同税法,这不仅体现出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获得平等待遇,同时在制度上保障了企业间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原来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变更为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判定纳税人,以此实现内外资企业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完全统一。
(2)统一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将其降至25%,同时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仅对高新技术、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照顾性税率。此种做法首先全面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税率结构优化等因素,其次还综合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条例对税率结构进行简化,促进税制更具透明性、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外商投资的水平。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在扣除成本费用问题上,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总体上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原有做法,它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即统一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之处在睡前得到统一、规范的扣除,最终实现所得税税基接近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税法制度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单一、优惠政策不明确、区域性优惠过多。在适当调整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条例综合采取优惠税率、减税、免税、抵扣抵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等多种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标准和方法,并以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取代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式。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有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资源节约、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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