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子,约定办理按揭贷款而没有办理
原告:李X,身份证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8楼,电话:***********
被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首期款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人民币整(小写¥3624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街道XX花园X区X栋X层XX号房,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小写¥2812000元),并约定买方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0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362400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原告依约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2010年4月7日支付的定金拾万元人民币转为首期款)。
2010年4月17日,国家颁布了“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房贷政策。原告非深圳户籍,未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提供深圳市纳税证明。由于国家政策变动,银行不能向原告提供贷款。现原告无力全额支付涉案房屋预计贷款额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原被告约定原告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由于出现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不能继续履行,原告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将原告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362400元)返还原告,但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三、开庭前原告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开庭前原告应该准备的材料有:诉状、证据附件及原件、申请证人出庭名单及身份证、对案件的书面意见、案件的定性、主张的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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