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避免合同欺诈如何签订购房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
填写购房合同时如何避免产生隐患
签订购房合同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小错误,那么如何签订购房合同,防范隐患发生呢
类似按揭期数与通讯地址填写错误等合同方面的错漏,似乎都很容易发生,这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呢出现问题后又应该如何补救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合富置业的相关负责人。
专业人士认为,买卖双方都不应看轻这似乎不是很大的差错。通讯地址的漏填有可能会为买卖双方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购房过程中,假如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当受损害方须通过信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执法部门需通过信函通知当事人参与仲裁、诉讼时,如果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有效的通讯地址,那将会使有关部门无法进行联系,从而为执法行为带来难度,更加大了受损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的难度...【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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