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2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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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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