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私营制衣厂的缝纫工,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双胞胎后在家休息,4月7日接到厂方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厂上班,直到5月底才开始上班。厂方以陈某违反厂规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陈某向厂方提出,生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厂方以厂里女工多,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天,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元生活费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厂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厂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元,并赔偿损失20元。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未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天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本案中,该厂在陈某产假期间只发给每月80元的生活费,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元。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对妇女的各项权益都有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如果在孕期或是产假期间,有工作单位上的任何矛盾,都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调解和起诉的。因为女职工在特殊时期是需要理解的。不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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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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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特殊的劳动保护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享有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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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的特殊劳动保护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