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工作地点离职,能否申请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调动工作地点,而劳动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赔偿,只需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工作地点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职工自己申请调动工作工龄能否合并计算
张某于1980年到A公司工作,1998年办理调动手续到B公司工作,2014年,B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在支付经济补偿时,B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年限从其调入B公司时,即1998年开始计算,张某认为不合理,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从1980年开始计算。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张某1998年系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的工作调动,不符合上述情形。由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工龄的计算方式
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其超过6个月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医疗终结病愈恢复工作后,除了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自动离职、除名职工工龄计算
江苏省明确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
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在计算连读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3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动工作的,可参照井下,高温的规定办理;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办理。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0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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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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