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中的逃税问题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整个商业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逃税提供了机会。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商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2.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商品或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大了税务工作的难度。
3.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4.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为跨国交易逃避关税创造了机会。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与互联网相连,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难于确定。
6.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大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网上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即使税务部门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部门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7.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和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
二、避免电子商务逃避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虽尚处于启蒙阶段,但电子商务中的反避税却应及早研究,未雨绸缪。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反逃税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2.健全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以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也需要考虑。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则,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4.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
5.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入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6.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民法典》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民法典》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民法典》使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因而也为税务机关开展电子商务的反逃税提供了有力手段。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运作的系统工程,其反逃税工作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新的问题也必将随之出现。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反逃税必然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我国电子商务的返逃税工作必须从建设中国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具体的内容、步骤和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既要加快反逃税工作的步伐,又要稳妥、可行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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