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31 23:27:24 489 人看过

一、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已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九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第四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或者补交价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因房屋拆迁,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或者作价收回总成本以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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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非将经适房转变为商品房,条件是先住满5年,再进行更名交易,补交契税和土地出让款。2、所谓“经转商”,即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这个词汇的出现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问题出现的。国家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因其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3、国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
    2023-06-02
    186人看过
  •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本文介绍了申请经适房的条件,包括家庭户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赠与及转让、商铺及办公用房、离异时间、年龄、购车及公司注册资金等条件。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申请经适房。申请经适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户口为本市城六区(包括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及长安区城镇居民身份;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75元;-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3元;-单身人员(包括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30元。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半年。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25周岁以
    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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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遂宁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一、遂宁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1、法医鉴定。如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有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还是犯罪后得的。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鉴定、指纹鉴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印章鉴定、笔迹鉴定。会计账册鉴定、化学鉴定、毒品鉴定、毒物鉴定等。4、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的鉴定,火灾起因和后果鉴定等。二、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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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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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出台新规
    为了合理地配置政府的保障资源,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源和申购家庭人员情况,近期,南宁市调整了过去由申购户自由选择户型面积的做法,今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时,规定单身人员购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71平方米至80平方米的住房主要考虑解决多人户家庭,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保障功能更趋合理。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对于销售新规,许多申购鑫利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购户存在疑问。7月30日,南宁市鑫利华花城经济适用住房楼盘公布购房名单。当初彻夜排队获得准购资格的申购户中,100多人榜上无名,200多人的公示面积与申购面积不符。8月1日,部分申购户来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讨说法。面对申购户的疑惑,住房局有关负责人就南宁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销售新规进行了解答。1.为什么要对单身人员购买的面积作限制?答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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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要求的经济赔偿金包括哪些内容?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非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因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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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出售吗
    在南宁住房均价已已经达到7000元/㎡以上,而经适房房价3字头起。经适房房价这么低,快来看看你能不能买呢?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外地户口可以申请南宁经济适用房吗?外来务工人员将不再有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只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才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南宁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区间是多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南宁市在售经济适用房项目有哪些?据了解,目前南宁市经济适用房有以下项目:昌泰清华园、鑫利华花城、鑫利华家园、**华都、康岭花城、中-房?碧*园、**新兴苑、滨江幸福小区、和园小区、昊壮?上*湾等。南宁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出售吗?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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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经济证明范本内容包括哪些?
    一、法律援助经济证明范本内容包括哪些?法律援助经济证明范本内容包括证明人的基本情况,并且书写经济困难,最后进行签字盖章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困难当然还会有其他的一些条件,比如因为突发事故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群体或者是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也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二)申请人应当是向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资料:1、申请人得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是他的有效证件,如果说申请人是帮他人代理,那么申请人还必须携带上能够证明委托他过来申请的委托的证明。2、证明确实经济困难属实的依据材料;3、递交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是什么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在这里需要提到的是,这里的标准最终如何实行还是需要根据您当地的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实行的。二、经济困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以收入来作为判定首先城镇居民的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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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一、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哪些?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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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现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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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绣花苑”项目是经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高新区郑州南路与蓬莱路交会处,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由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规划建设高层住宅11幢,暖气、燃气、有线电视安装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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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 南宁经济适用房怎么办理房产继承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3-11
      1、经济适用房产是可以继承的,继承方法如下: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
    • 在济宁办理经济适用房要准备哪些资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9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