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06年5月19日,刘先生在未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给其母亲赵女士,同年7月6日赵女士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3月刘先生提出离婚。经查询,方得知刘先生已将房屋转让,刘先生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判决刘先生与赵女士的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刘先生为夫妻关系,刘先生与赵女士系母子关系。涉案房屋系刘女士与刘先生于1994年12月在拆迁中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产权人为刘先生。2006年3月16日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书面《证明》1份,同意将涉案房屋卖出。2006年5月19日,刘先生到北京市宣武区房屋管理局以将此房产卖与赵女士为名,申请将房屋过户到赵女士名下。2006年7月6日,赵女士领取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刘先生实际并没有要求赵女士支付房款。
法院认为,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赵女士名下,未要求赵女士支付房款,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同意刘先生出售。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刘女士未同意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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