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娄属哪个行政机关?跟行政鉴定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9:23:36 489 人看过

一、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韵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

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

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应把握好、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异同,更应注意它们是否满足作为定案证据的要件。

二、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鉴定书反映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及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法制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分析意见、鉴定审查意见等。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鉴定书的格式、内容等很不规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法院应依如下要求对鉴定书进行审查:

(1)鉴定的内容,即需要鉴定的事项,含送鉴的案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如送检检材和样本、样品的名称、数量、种类、性状等。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便于法院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先进、有效。

(4)鉴定的过程,即鉴定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和方法。

(5)明确的鉴定结论。它是鉴定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且不能超出鉴定人的职权范围,不得对案件定性及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如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另外,当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而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统一结论。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应同时具备上述七项内容,若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鉴定书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可要求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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