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核发(注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办理材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递交窗口受理,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窗口凭受理通知书及领件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材料。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卫计局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办理地址:兴宁市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线填写申请表单,或直接到窗口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证窗口凭受理通知书及领件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材料。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第(一)项(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第(三)项(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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