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封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地方人人和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了组织领导。1992年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其组织协调全国打假的职能改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在2000年10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和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
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企业打假的是是非非
企业作为社会打假的主体,打假既是权利,又是社会责任。
企业打假,包含产品防假和专项打假两项工作。产品防假应着重于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防伪措施。进行产品防假,可能会提高成本。如此一来,对销量依赖强的企业,就要在研发和营销方面下功夫。专项打假的具体工作包括:统计区域销量;分析波动原因;考察卖场具体销售状况;联络中介机构和政府;参与诉讼和打假专项活动;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楔子
企业打假,几多无奈?在竞争加剧的今天,打假成了企业家们的一块心病,对于加盟问题有心而无力,成了很多企业家的基本心态。在现实的打假案例中,绝大的企业主都在想述说口水,打假之难,何时能够解决?对于政府的职能打假部门是有爱有恨,无法与其正常的行动配合,造成了企业必须自己主动的去进行打假活动,而幸好的是市场上有着第三方的商业打假维权公司,正是这些公司,在慢慢竖立着企业的打假决心,而于第三方合作打假的模式,不知那天也被政府列为:企业打假要充分利用中介资源。
1.企业打假畏首畏尾,为了防止客户群流失考虑很多,包括自身的企业形象、法律解决对自身销售的影响等等因素。
2.政府职能部门难在企业自身不愿扩大影响范围,很少提出要职能部门介入,没有企业的申请,他们也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所以他们一般只是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商标和商号问题的条款不是很清晰,这也给工商局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3.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培育了一批购买和使用假货的潜在和忠实消费者,而正是这些人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有的认为正品价格太贵,比如名牌服装,有的则认为有些商品很难买到正品,比如水货手机,有的甚至认为假冒的商品质量比有的正品还好。加上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管理部门熟视无睹、政府机构地方保护,更为假商品提供了一个舒适的温床。
现状
如今,假货越做越真,有的包装精良,外观与真货几无差别,执法人员中虽有专家,但有时也拿不准孰真孰假。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最清楚,他们到场往往能提高效率。质监、工商部门称,没有企业协同,打假的难度会更大。
打假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企业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逼上梁山。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不仅如此,各企业在打假过程中态度迥异,对比非常强烈:对国内厂家,如果产品被假冒,最怕媒体曝光;而国外企业则相反,大多对此镇定自若。为何会有如此差别?一家汽车太阳膜生产商的说法是对产品的自信,另外该公司投入打假的预算属特批,即使利润下降了也不会随便动,这样可以保证打假的计划性、延续性。而多数国内厂家认为自己暂时还没这个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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