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9:13:02 284 人看过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立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行使债权代位权是否时间有限制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时间有限制。行使代位权要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超过债务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会丧失代位权。关于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代位权行使的时间也为三年。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什么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表现在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中: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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