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认定条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为故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认定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为故意。
贪污罪的主体是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贪污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即贪污罪所得的财物。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认定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即贪污罪所得的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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