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钱不还起诉强制执行对方还是不还
当一案件已经获得胜诉,已经进行强制制造环节,对方还不愿意配合执行,拖延不还钱,是完全可以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的,包括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的人身自由措施已经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上千万的失信人员中被真正采取这些措施的也就几百上千人,说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来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没有被广泛使用。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对于已经将债务纠纷上诉至人民法院,然后并且也胜诉了的,但是债务人依旧不还钱的,此时可以按照以上的流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可能由此而过程是可以跳过的,具体的流程可以按照法院的提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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