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原告蒋某到被告华蓥市某煤矿上班,后因原、被告就劳动待遇与养老保险等发生争议,原告于同年7月底离开,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华蓥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0848元。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华蓥市某煤矿支付原告蒋某(化名)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0848元。
法律判决:
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就在被告处上班长达六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双方未补签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履行要求并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原、被告未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即应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继续留用原告六个月。因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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