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8:11:33 425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商业秘密类型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哪些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说企业是在强化对自身核心利益的保护。毕竟,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说就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一旦商业秘密遭泄露,企业将遭受惨重损失,甚至还有可能因此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因而,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发现有侵犯自身商业秘密的行为时,也要果断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减少造成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广义的知识产权其实是包括商业秘密的。如果要说他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的话,那么1、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2、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一、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2023-03-30
    148人看过
  • 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
    2023-04-03
    44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所以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一、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了哪些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权利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
    2023-03-02
    25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一、商业秘密保护优势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
    2023-02-16
    22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一、离职员工拷贝公司资料,属于违法的吗违法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二、员工把客户带走违法吗?违法,对于把以前公司的客户带到了新的竞争行业的公司那里的话,可能会涉
    2023-03-11
    18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是什么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是什么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3、具有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表现①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
    2023-04-14
    293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哪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8
      商业秘密 的保护对象: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
    •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法律怎么界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2
      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法律如何界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2
      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的法律种类是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2
      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 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8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保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层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三层为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