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由劳动局处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02:11 150 人看过

根据中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由劳动局管辖。如果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会介入调查。《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事实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投诉;(四)纠正和调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制定规则。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我国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符合国家劳动法。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与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了劳动监察的作用;而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裁决是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职责,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仲裁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前,应当提交仲裁申请。否则,仲裁部门不会主动介入。在劳动监督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着行政关系;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都是一种“中间人”,不是当事人,而是“第三人”。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具有即时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另一方为被告的普通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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