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建设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承担分包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所雇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如果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并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承担分包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所雇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
3.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并依法进行追偿。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总 承 包 单 位 在 分 包 工 程 中 的 清 偿 责 任 与 追 偿 义 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并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第三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清偿责任:(一)承包工程合同价款;(二)承包工程实际完成价款;(三)承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对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可以追偿发包单位和其他责任人的权利,但是,发包单位和其他责任人的权利主张不得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并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清偿责任:(一)承包工程合同价款;(二)承包工程实际完成价款;(三)承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对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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