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的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λ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λ,并妥善安置。用人单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Σ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λ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λ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Σ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λ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λ承担。
2、用人单λ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λ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λ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λ,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λ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λˆ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λ承担;最后的用人单λ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λ的职业病Σ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λ承担。
6、用人单λ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λ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λ,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λ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Σ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相关知识:
职业病人救济
1.用人单λδ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2.单λ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δ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Σ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ˆ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劳动者可以向单λ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λ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δ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ˆ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λ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λ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λ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λ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λ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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